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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会主义组织简要说明
编者按:
1、阶级社会,从未有超越阶级而存在的抽象之物,无非就是压迫阶级打着全民的幌子干着剥削压迫的丑恶勾当罢了。因此,法律也是如此,不存在既为资产阶级服务又为无产阶级服务的情况,它也还是镇压无产阶级的法不可能真正的为无产阶级伸冤更不用说由它来改变不公平的社会制度了。而群众很难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需要马列毛主义者组织灌输,领导群众彻底砸碎资本主义的枷锁!
2、阶级社会中的产物,生产关系,经济基础,所有制带来的上层建筑,只会是维护其基础运转的,为维护其阶级而运转的,如此看来,资产阶级,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的法律也就是服务于他们的。是用来瓦解分化压制无产阶级革命与阶级矛盾的。无产阶级想得到解放,得到公平,正义,是不可能指望资产阶级的政府与法律的,他们的统治和追求的利益正是建立在无产阶级的血肉之上,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能用国家机器,法律,制度来保护无产阶级的利益,这需要坚强严密的组织,将无产阶级的力量真正的动员起来,投入到暴力革命当中去!
正文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当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抑制冲突,故国家的本质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从而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
那么法律作为一个上层建筑,受到经济基础决定,因此国家政权通过维护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基本利益,为了缓解这种阶级矛盾以及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基本利益(比如强调勤劳致富),统治阶级必然会用种种明文条令禁锢着无产阶级,唯恐无产阶级站起来掀了他们的天灵盖。那么我们不难看出法律是为谁服务的,资本家随意开除影响自己工厂效率的员工(比如残疾人因为只有雇佣的过程才会减免企业税收,如果已经残疾了,直接踢掉就是了,),最终的“惩罚”只不过是寥寥无几的一些金钱,而且在中修的法律下还是本属于被辞退的人应得的。倘若这些被辞退的人跑去上诉,那又是漫长的申诉,资产阶级根本不怕漫长的申诉,因为总能熬死一帮人。
综上资产阶级下的审判机关本质上是为资产阶级专政服务的,是为资本主义服务的,比如很久以前的王佳佳法官又或者是最近的大同案件,两起案件的共同点就是就算证据不足也要强行维持判决维持资产阶级自身的“权威性”,同时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时时刻刻地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即用尽一切力量掩盖阶级矛盾,延缓阶级矛盾的爆发,比如大同案件的疑罪从有便是一贯的作风,统治阶级总是一方面向被统治阶级宣称自己是十分公平公正,并且是程序正义的操作,但是另外一方面又暗戳戳的维护起了自己的利益,这次一审二审狼狈为奸,在追责制度下,如果真的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审法官以及相应利益链的其他人便会受到追责,最终只会促成相互包庇的风气,于是为了掩盖阶级矛盾,反而将这件事情导向到男女对立上。
泛泛而谈地讨论法律正义程序正义都没有什么意义,对无产阶级来说真正落到实处的权益保护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下才能做到,不然永远不可能实现,实现的只有假惺惺的做戏以及为非作歹的谎言。
无产阶级是不会和他们讲这些空洞的东西的,比如不合理判案会导致的惩罚又或者是故意偏袒法官同事的惩罚,对付统治阶级用法律的条文是肯定会落入资产阶级专政下法律的诡谲话术之中,只有在暴力组织的暴力革命面前,这些资产阶级用来压迫无产者的法令都将会苍白无力。只有建立一个由无产阶级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服务的的人通过工业化的方式组织起来的革命先锋队才能够彻底摆脱掉小资习气,走向无产阶级的共同利益 ,而只有将自觉代替自发,才能坚定的往这个方向驶去,王佳佳和大同案件之中我们可以看到,群众的自发运动基本上已经是他们的极限了,但是这点极限对于中修的统治是不痛不痒的,群众的自发性根本不能帮助无产阶级打倒中修,因此只有在远离资产阶级的专政权的统治下的一个独立的地下组织,建立起一个工业化组织积极的参与组织工作,剔除小组习气,最终才能用自觉代替自发,为推翻中修做出自己的贡献。